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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名师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30 10:24:09        浏览次数:4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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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名师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1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名师”是指**教育领域内师德高尚、专业素养厚实、教学特色鲜明、教研能力突出、团队引领优良、教学效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从2018 年起,每2 年评选认定一次,每次评选认定不超过20 名,每名一次性奖励1 万元。

第四条 “**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市教学名师”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教育系统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民主推荐评选。

第六条 “**市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公办、民办及培训机构)的优秀教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教学名师”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其中在**市从事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 年,2 年内教学成绩优异者);身心健康,有强烈的进取心、责任感和学习意愿,有丰富的教师培训经验,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未达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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